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要求:全省各地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按照县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扶贫人员名单,我局经过仔细核查,贫困人口中6158人符合条件由地方财政代缴最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金额61.58万元,绩效目标及减贫带贫机制:综合保障脱贫。现将名单进行公告(明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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