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林甸县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为加快产业项目引进和培育,打造更加开放公平、务实高效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庆发〔2017〕11号)及《大庆市抓招商促发展的八条措施》规定,结合林甸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指导意见》出台过程
(一)研究起草《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由县项目推进管理办公室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经开区、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局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了《林甸县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指导意见(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前期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调研、研究起草、修改和多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指导意见》(暂行稿)。
(三)通过合法审查。按规定将《指导意见》提交并通过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涉及十条内容。
1.支持企业新增投资。对于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投资额度2000万)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10%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入统上规。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次年仍为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与相应奖励;对2016年以来已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一直未掉规且从未获得上级晋规奖励的企业给与相应奖励。
3.发展总部经济。对于在我县注册公司并纳税的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奖励,对于财政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4.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在经开区内的工业、服务业项目,享受经开区基础设施配套政策。落户园区外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及规模化养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基础配套事宜。
5.减免行政性收费。对新引进的项目,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性收费,属于不同级别收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给予企业发展专项奖励。符合本意见的新建项目,企业上缴税金后,按照企业当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限最高不超过5年,奖励于次年年初兑现;鼓励原有工业企业达产达效后提产扩能增效,根据企业提产扩能增效后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超出技改前3年平均数部分按照50%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7.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落户经开区内的企业,全面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审批代办制、集中会办制。
8.实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9.兑现企业奖励。奖励或补助的形式、时限和标准最终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获得奖励或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依法承担。
10.严格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注册,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机构,不包括工业领域的发电、供热企业,服务业领域的批发零售、餐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企业。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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