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要求,经中共林甸县委16届79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林甸县关于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林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意见》第一条“支持企业新增投资。对于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投资额度2000万)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1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补助额度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调整为“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于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投资额度2000万)以上的工业、县域优先发展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入驻经开区的项目用地实行土地价格定额使用,原则上产业项目用地总费用不高于56元/平方米,落户经开区外的项目用地价格以项目合同为准,具体意见参照中共林甸县委16届78次常委会精神执行。”
其他条款按原《意见》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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