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重塑林甸营商新环境,落实省、市、县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涉及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现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的适用范围、不予受理条件和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林甸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等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以通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
1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 、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 、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 、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不予立案: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立案审理,尚未结案的;
(二)已经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的;
(三)匿名投诉举报的;
(四)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的;
(五)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证明的;
(六)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459-3312346
举报邮箱:ldysjjds@163.com
来访地址:林甸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通讯地址:林甸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监督科(收),邮政编码166300。
特此通告
林甸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