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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信息来源: 源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3-11-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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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林甸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林甸县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林甸县统计局的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和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林甸县统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委托执法机关:无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三、执法权限

  行政权力共7项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发布)第十二条)

  3、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4、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5、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6、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

  四、执法程序

  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附件一).pdf

  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pdf

  五、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和投诉由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受理。

  (一)窗口投诉:

  林甸县政府办公楼三楼331房间,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

  (二)电话投诉:0459-3313753

  (三)电子邮箱投诉:ldxtjj00@163.com

  (四)信函投诉: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邮编166300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

  林甸县政府办公楼三楼331房间,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

  2、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联系电话:

  0459-3313753

  八、自由裁量标准

  遵照《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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