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林甸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林甸县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林甸县统计局的执法主体、主要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和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林甸县统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委托执法机关:无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三、执法权限
行政权力共7项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发布)第十二条)
3、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4、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5、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6、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
四、执法程序
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附件一).pdf
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pdf
五、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和投诉由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受理。
(一)窗口投诉:
林甸县政府办公楼三楼331房间,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
(二)电话投诉:0459-3313753
(三)电子邮箱投诉:ldxtjj00@163.com
(四)信函投诉: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邮编166300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
林甸县政府办公楼三楼331房间,林甸县统计局工业农业投资股。
2、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联系电话:
0459-3313753
八、自由裁量标准
遵照《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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