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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 林甸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3-1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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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近年来,我县畜牧产业发展快速,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稳定农村就业、助农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养殖场(户)因畜禽粪污处理不规范,出现粪污溢漏、直排或乱排等问题,既污染了环境,影响了群众生活,也可能让经营者面临法律风险。为帮助大家依法养殖、规避损失,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务必严格遵守!

一、必须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作为畜禽养殖经营主体,您对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负有法定责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将污染防治要求贯穿养殖全过程,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杜绝环境污染现象。

二、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一是要合规建设,不碰红线。牧场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法定“禁养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按要求建设储粪房、厌氧好氧处理设施、贮液池及防雨、防渗、防溢流“三防设施”。要确保设施远离生态敏感区域,从源头避免因违规建设被关停或拆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完善手续,备案管理。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折合计算),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存栏生猪200-2500头,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设有污水排放口,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污;无污水排放口及规模以下,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是要规范处置,全程管控。储粪(液)池经处理后的粪肥要及时还田,按标准配备消纳地,以种定养控制养殖总量。要定期自查“三防设施”,破损及时修复,从源头防止污染。要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如实记录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实现全程可追溯。委托他人处理粪污的,需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开工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5% 的罚款,并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禁养区建设养殖场的,最高罚款50万元,责令拆除或关闭;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最高罚款200万元,责任人最高罚款20万元,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令停产或关闭;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最高罚款5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最高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最高罚款5万元;通过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最高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关闭并拘留;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最高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关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污造成污染的,最高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关闭;未建设或委托处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款10万元;排放废弃物不符合标准或未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最高罚款5万元。

二是刑事追责。违法排污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保是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更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请各位养殖场(户)经营者切实提升环保意识,主动自查整改,规范养殖行为,共同守护我县生态环境,实现养殖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大庆市林甸生态环境局  林甸县畜牧兽医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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