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我县林地、草原、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切实守护全县生态安全与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林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的行为
(一)林草湿资源保护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毁草开垦、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挖沙取土、挖沟、筑坝等活动;严禁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截断湿地水源;严禁在林草湿及自然保护区内违规用火、排放、乱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系统功能。
(二)禁止林粮间作
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林地依法禁止毁林开垦、林粮间作行为的通知》(黑林草规〔2025〕2号)文件要求,依法禁止以套种、间作等任何形式擅自开垦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粮食作物。严禁毁林开垦后进行农作物种植,严禁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
(三)全面禁牧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县草原禁牧工作,严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要求,县域内所有草原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实行全域禁牧,东兴省级自然保护区全时全域禁牧。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在草原上放牧。
(四)野生动物保护
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保护动物,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存在违法破坏林草资源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整改、阻碍监督管理及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监督管理
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宣传,积极配合,及时举报破坏林草资源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林甸。
林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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